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简称福建物协,英文译名:Fujian Province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福建省物业管理企业、相关单位及人士依法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物业管理行业与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福建省建设厅。登记管理机关为福建省民政厅。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08号二层。
第二章 本会的职能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能 1、行业服务职能: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咨询、员工培训等服务,向企业提供或发行行业发展研究、信息统计资料、行业分析和行业政策,组织或举办各种会展、商务考察、商务交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等。 2、行业自律职能: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参与地方或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分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达不到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影响行业形象的会员,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会员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行业评定,维护行业信誉、维持公平竞争秩序。 3、行业代表职能:代表会员企业,维护会员正当的权益,向政府反映企业和行业的要求;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代表行业企业参与制定与行业相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法律;参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 4、行业协调职能:引导会员企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行业政策,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资质审核等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以单位会员制为主,也可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单位会员必须是从事物业管理并经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建设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 4、个人会员必须是热心物业管理事业,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秘书处审查并办理入会手续,发放会员牌、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通过本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三次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的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综合素质好; 2、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报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继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内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内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内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有偿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大项目开支列入年度计划,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各项经费开支由会长负责审批。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年度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保、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并在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房地产业协会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福建省建设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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