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简称福建物协,英文译名:Fujian Province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福建省物业管理企业、相关单位及人士依法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法治会、以德兴会、专业规范、共治和谐。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规范物业管理行业执业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反映物业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企业提供行业发展动态和信息,发挥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本着务实、服务、创新的工作原则,致力推进福建省物业管理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愿望而不懈奋斗。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会组织行业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住所在: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中路41号新兴大厦17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
(二)开展行业统计和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参与政府部门涉及行业发展决策的论证。对行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
(三)参与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监管,建立诚信档案,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推动物业管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四)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活动,为会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五)搭建行业人才服务平台,开展会员企业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整体素质,促进行业服务水平提高。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行业技能竞赛。
(六)加强与物业管理相关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促进行业的横向交流合作。
(七)开展行业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提高社会公众物业管理意识,维护行业声誉。主办《东南物业》杂志和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网站、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微信公众号,为会员提供物业管理行业信息服务,加强与相关宣传媒体的交流与合作。
(八)承接政府相关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其他业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物业设施设备管理、标准化建设、人力资源管理、金融投资、法律顾问咨询、智能化建设,以及行业相关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与物业管理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
(二)个人会员:在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的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已取得一定业绩并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交纳会费;
(四)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协助协会开展学术研究、统计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两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不能来自同一个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为协会理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所在单位和本人在当地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
(四)热爱物业管理行业,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从业履历和信用记录;
(六)能够自觉履行理事义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等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届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出任常务理事职务及以上的单位会员之间存在股权关联关系的不宜超过两家。若存在超过情形的,本会有权要求自行选择卸任超过部分的企业职务,如逾期本会有权裁减超任企业职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处理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重要事务及秘书处提交审议的事项。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积极筹办本会委托的各项活动,并且每年轮流组织承办会长办公会议和沙龙活动一次以上;
(二)促进本会内部会员交流,促进本会对外交流;
(三)积极发展会员,为会员提供相关管理与技术支持;
(四)协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主持各机构开展工作;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在覆盖本会活动范围内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建
第五十二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支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保、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9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